| 時間:97年8月25日(一)上午11時
地點:高雄市麗尊大飯店2樓(高雄市五福一路105號)
出席者:(略)
主席:蕭理事長邦享 紀錄:陳冠斌
一、 會議開始
二、 主席致詞 (略)
三、 報告事項 (略)
四、 討論提案
案由一、有關2009文化盃音樂大賽各區預定賽程如附件,請討論。
說 明:因明年五月底剛好遇到端午節4天連假,報名時間較今年再提前一週(2009年5月15~23日)辦理。
決 議:通過。
案由二、各組比賽應設指定曲;未設指定曲之組別建議採一次決賽之方式辦理,請討論。
決 議:鋼琴、小提琴等參賽人數較多的項目,除學前組及國小一、二年級外,應設指定曲;大提琴因一般學習者起步較晚,普通班組從國中組起設指定曲,音樂班組從國小高年級組起設指定曲;歌唱組指定曲另分男聲與女聲。其它比賽項目仍依現行之規定辦理。
案由三、目前初賽人數限制為20人,是否可往上調升至25人,請討論。
決 議:通過,自2009年起報名人數滿25人(含)以上應先辦理初賽。
案由四、有關各區參賽人數較少之項目(如地區性之直笛、歌唱組)是否予以裁減,請討論。
決 議:維持現行比賽項目、組別;請秘書處持續統計各項樂器之參賽人數,作為是否裁減比賽項目之依據。
案由五、有關繳費方式擬增加郵政劃撥一項,請討論。
決 議:通過,請秘書處著手規劃相關事宜。
案由六、有關打擊比賽是否可簡化為馬林巴木琴一項,請討論。
說 明:目前打擊比賽參賽者需演奏小鼓或定音鼓2分鐘,再演奏馬林巴2分半,單一樂器演奏時間太短。
決 議:原則同意,請秘書處與擊樂評審共同研擬相關比賽辦法後再公佈實施。
案由七、有關其它參賽者及老師之建議,請討論。
a. 比賽應設指定曲。
決 議:通過,請參考案由二。
b. 有關參賽者反應桃園歌唱組有參賽者指導老師擔任評審,且評審人數僅3人,似有不公。
決 議:評審組聯絡評審時應特別謹慎,尤其是遇評審人數不足5人的組別,應詳細確認所聘請之評審沒有學生參賽,並儘量聘用外地之評審,以避免爭議。
c. 有關學前組之參賽者應儘量給予獎勵。
決 議:學前組之參賽者凡參加決賽者,除依現行獎勵辦法獎勵外,其餘均頒發成績等第獎狀以資鼓勵。
d. 老師評語鼓勵性質太高,沒有建設性,希望能嚴格一點。
決 議:請監場人員於評審會議中與評審溝通。
e. 初賽成績應併入決賽成績計算。
決 議:維持現行制度,以決賽成績為最後敘獎依據,初賽成績不列入。
f. 分數去頭去尾平均後第二名之原始總分如果高於第一名,應請評審老師開會決定最後名次。
決 議:每種評分方式都有其優缺點及適用場合,大會之評分方式或許無法盡如人意,但仍是目前大家普遍可以接受的制度,暫不做更改。
g. 有關歌唱組參賽者「落詞」應訂定扣分標準。(其它項目是否應比照辦理?)
決 議:有關評審方式應尊重評審之個別意見,「落詞」是否扣分,評審可就參賽者整體表現自行斟酌,大會不應特別訂定扣分標準。
h. 曾就讀音樂班者,應明文規定其爾後即使不再就讀音樂班,在某一年限之內,仍只能報名參加音樂班組的比賽。
決 議:此案執行與認定標準有困難,參考教育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之分組原則,暫不做額外的規定。
案由八、有關2009全國青少年邀請賽簡章如附件,請討論。
決 議:通過如附件。
五、 臨時動議
提案一、有鑑於本會參賽者之演奏水準日益提升、競爭激烈,建議增設「表演組」一組,讓有興趣上台表演但不爭取名次者有一個表演的舞台。(台南市少年暨兒童交響樂團提議)
決 議:為避免比賽定位混淆,仍維持現行之比賽制度。
六、 散會:中午12時30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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